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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文波委員:不要把礦業與生態文明對立起來

            上傳日期:2019-03-19

            “希望社會各界不要把鋼鐵產業本身與生態文明建設對立起來,去產能不是去鋼鐵,鋼鐵企業也十分重視綠色環保的發展。”全國政協委員、原五礦集團董事長何文波在今年兩會期間為礦業行業發聲。

            何文波表示,不斷進化的新型鋼鐵產業不僅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撐,也是在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指導下,生態文明建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鋼鐵企業其實很重視生態保護,愿意在這方面進行投入,而且現在的技術也可以滿足綠色發展的要求。他以日本東京灣的3家千萬噸級的鋼鐵企業為例表示,“他們與城市共同發展。”

            “既要保障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又要保護礦業權人投資收益。”今年兩會,何文波還帶來了一份有關權益金修訂的提案。

            2017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確規定,礦業權出讓環節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并一次性確定。隨后,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印發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

            “但是在執行中,存在著問題。”何文波表示,一是對國家權益的體現不準確。與土地資源不同,出讓礦業權是出讓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權益,是一種排他性的機會,又稱用益物權。在進入礦產開發之前,礦業權人并沒有動用地下的礦產資源,沒有涉及到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在礦業權競爭出讓過程中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可以競價出讓,但這種競價不應與資源儲量和礦產品價格掛鉤。二是現行的出讓收益制度容易被理解成礦業權價款制度的擴大化。礦業權價款制度是針對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出讓時收取的費用,體現的是國家作為出資者的權益。依據35號文,企業在以招拍掛形式取得礦業權后,在勘查開發過程中使用社會資金新增資源儲量和新增礦種目前仍需繳納出讓收益。這實際上侵占了社會資本的權益,使投資人權益失去保障。因此,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與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在出讓收益評估上應該有所區別。

            何文波表示,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大幅度提升勘查成本,增加企業負擔,影響行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也不利于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的提升。

            一是資源稅和權益金制度改革推高了企業負擔,造成企業儲備資產下降,接續投資乏力。在《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中,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改革后的資源稅稅率包含舊稅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在2013年至2015年礦產品價格低迷時期,按照稅負平移的處置方式,設置稅率高于全周期內礦產品市場的稅費水平。加之部分省份相繼發布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細則,實際增加礦山企業稅金負擔。這一后果使得許多企業巨額投資勘查后發現的礦床變得沒有經濟價值,產生大量“呆礦”,壓縮企業融資能力,導致后續投資下降。例如,改革后的黃金礦山噸礦總成本增加12.6%,造成3000噸黃金成為“呆礦”,資產價值近8000億元。

            二是礦產資源權益收益大幅度向地方傾斜,造成落實國家政策走樣,進一步推高礦山企業負擔。權益金制度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權益收益分配的比例為2∶8(資源稅為地稅,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為4∶6),同時中央一級政府只規定了稅金率的征收區間范圍,地方政府在落實稅金率中較為普遍采用“避低就高”原則。同時,同一礦種稅金率基本相同,做到了“一視同仁”,忽視了資源的自然稟賦和生產中應尊重的自然規律。此外,一些省份在發布新政策時,追溯期長,個別省份長達11年之久,違反慣例。

            三是現行出讓金制度,占用企業大量流動資金,成為礦業企業的沉重包袱,已成為困擾礦山企業的一大經濟因素,與現在中央為企業減負的政策相違背,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也降低了我國礦業的國際競爭力。

            何文波建議有關部門在對權益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后,對該制度作出調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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